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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给有条件的答案:海报上的数量话属于第十二条的店堂告示承诺
本文示例:假设你走进上海一家茶馆,门口海报写着“每位含三泡好茶”,旁边还有一行“赠茶点一份”。你想知道这类店堂告示算不算对服务内容的承诺。
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,经营者以商业宣传、产品推荐、实物展示或者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对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、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。茶馆门口海报属于店堂告示;“每位含三泡好茶”指向每位对应的泡数,“赠茶点一份”指向茶点的份数,两者都落在对服务数量、内容的承诺范围内。
这里只回答“算不算承诺”这一层:算,经营者应履行海报所写内容。本文不判断某句告示是否已构成合同,也不写维权步骤。
把海报两句话记成一句可复述的承诺,而不是只记“有茶有点”
只记“有茶有点”太模糊,日后回看分不清承诺了什么。建议按“来源+内容+应履行”三部分记成一句自己能复述的话。
本文示例记法:“门口海报(店堂告示)写每位含三泡好茶、赠茶点一份,经营者应履行。”
这句记法的作用是:来源写明是店堂告示,内容写明泡数和份数,后半句对应第十二条“应当履行”的要求。不要写成“店家说茶不错”这类感受,也不要只拍一张海报照片就算记录,因为照片里未必能看出泡数口径和茶点份数。
落座前确认泡数口径:三泡是每人三泡,还是一桌共三泡
“每位含三泡”里的“每位”和“三泡”都可能有两种理解,当场问清才能把承诺内容固定下来。
建议问三句:
1. 这三泡是按每位客人各三泡,还是一桌人合计三泡?
2. 三泡是指三次冲泡,还是三种茶各一泡?
3. 三泡之后续水或换茶是否另收费?
依据是第十条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标明服务的项目、内容、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。泡数口径属于服务内容,续水是否另收费属于计价方法,都可以当场向经营者确认。把对方答复记在承诺句后面,例如“按每位三泡,续水另计”。
确认茶点份数与是否另收费:赠一份是每人一份还是一桌一份
“赠茶点一份”同样有两个待确认点:份数按人还是按桌,以及“赠”是否真的不另收费。
建议问两句:
1. 茶点一份是按每位客人一份,还是一桌共一份?
2. 这份茶点是否包含在茶位费或套餐价内,会不会另外加收?
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,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。如果茶点被说成“赠”却实际计入账单,或者必须搭配某档茶位才能获得,你可以据此当场问清茶点是否必须搭配、是否另收费。把答复记成“茶点每位一份,含在茶位费内”或“茶点每桌一份,不另收费”这样的短句。
当场确认后怎么记:一行承诺加三项待填,避免回看时只剩印象
本文示例记录格式(建议,不是官方表格):
承诺句:门口海报写“每位含三泡好茶、赠茶点一份”,经营者应履行。
泡数口径:____(每位三泡/每桌三泡/三种茶各一泡)
续水或换茶:____(含/另收费,金额问清后记)
茶点份数:____(每位一份/每桌一份)
茶点收费:____(含在茶位费内/另收费)
这样记的好处是:承诺句只写一次,下面四项各填各的,不会把“泡数”和“茶点份数”混成一句“含茶点”。如果对方答复与海报不一致,把海报原话和对方答复分开记,不要合并成一句。
适用范围与依据边界:只讲第十二条的承诺履行,不判断合同与维权
本文依据为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:店堂告示是作出承诺的方式之一,对数量、质量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,应当履行。第十条关于显著标明服务项目、内容、价格和计价方法,第十一条关于自主选择权,用于支撑“当场确认泡数口径、茶点份数与是否另收费”这一动作。
适用限制:本文只帮上海读者把海报上的数量话记成可复述的承诺内容,并给出当场确认的问法;不判断某句告示是否已构成合同,不评价任何门店是否履行,不写维权步骤,也不涉及具体门店、地址、电话或营业时间。海报内容是否属于承诺,仍以具体告示文字和实际服务内容为准。
参考资料
查阅原始说明,了解更多用法与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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